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编。
新疆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哈萨克文版。32万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正字法典,规定了哈萨克文字的标准形体、词的标准写法以及标点符号的使用等,不注释词汇的意义,共收入规范化的哈萨克语词约5万多条。
其编辑体例为:收入词典的单词均按哈萨克文字母表顺序排列;在哈萨克语口语中有语音变体的词汇只收录其非语音变体形式,在哈萨克语书面语中同时使用两种变体形式的词汇,两种变体形式均录入词典;有些词汇在口语中形成变体形式后又各自派生出具有独立意义的新词,这类词另立词目;本词典录入词目以词根形式为准,其派生词列在词根后;与某词固定搭配的固定词组列在词目之后;带有附加成分的名词另立词目,名词、动词等的附加成分的特殊形式比较详细地列在词目后;外来词用原本语言的拼写形式转写;专有名词的简写形式之后的附加成分用“-”连接。
这部词典对哈萨克文字的规范化及其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证,尤其对统一口语与书面语的拼写方法、维护哈萨克文字的科学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