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讯法:美国政府部门对州际无线电和无线电通讯行使管辖权的基本法。1934年6月19日第73届国会第416号公法,1977年1月修改。全文共6篇606条,涉及广播电视方面的有50条。第一篇“总则”阐明成立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目的,对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作了规定。第三篇“关于无线电的规定”要求无线电通讯传递必须取得执照,并对执照的申请、期限及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第四篇“程序和管理规定”说明司法部长按委员会的要求有权行使司法权,并对委员会命令的程序也作出规定。第五篇“刑事规定——罚款”包括一般性罚款、罚金等。第六篇“其他规定”如在战争紧急状态下,总统有权以本法的某些规则进行修改。该法确立了“波长属于人民”的原则,对西方其他国家制定同类法规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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