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新闻法:哥伦比亚议会1944年12月15日颁布,共60条。其中第2条规定:“任何报刊出版企业均不得接受外国政府或企业的资助。”第4条规定:“报刊广播不得受贿为官方进行宣传。公职人员如违犯本条,应予撤职并由其上司课以100到500美元罚款。”第16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涉及政治的报刊的领导人、发行人或编辑人员,一经发现有违犯本条规定者,将开除公职或课以100到500美元罚款。”第19条规定:“任何报刊如登载侮辱性消息、文章等,其负责人必须免费刊登被侮辱的个人、官员、公司、单位的更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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