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工作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广告管理条例》的通知。《条例》列有22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国境内刊播、设置、张帖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是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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