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斗争工具论:关于新闻事业性质与功能的一种观点,强调新闻事业是阶级间进行政治斗争的一种工具。这一观点在我国最早见之于中共中央机关报《红旗日报》1930年9月9日的《宣言》中,该宣言提出:“报纸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在以后的一些中共中央文件及领导人讲话中多次出现类似的表述文字,而1957年6月14日《人民日报》社论中的一段文字:“在社会主义国家,报纸是社会主义经济即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通过新闻手段的反映,和资本主义国家报纸是无政府状态的和集团竞争的经济通过新闻手段的反映不相同。在世界上存在着阶级区分的时期,报纸又总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被认为是这一观点的权威依据。从50年代至70年代一直是中国新闻界关于新闻事业性质的一个权威定义和流行说法,并成为新闻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将这一观点的意义作任意延伸。并以其作为推行其极“左”路线的重要理论依据。他们将报纸等新闻媒介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变为他们对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实行残酷政治迫害的工具。“文化大革命”结束后,70年代末中国新闻界在总结新闻工作的历史经验教训,对新闻理论与实践进行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对这一观点展开了争论,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如果仅仅将“阶级斗争的工具”作为新闻事业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具有一种功能和作用,理论上是成立的,也是正确的。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新闻事业确实可以作为一定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发挥作用。但如果将“阶级斗争的工具”用来表述新闻事业的性质,那末不但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这种说法既没有说明新闻事业作为一种文化事业的特点,没有把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范畴的新闻事业同军队和公安司法等暴力机关区别开来,又没能全面概括新闻事业作为一种信息媒介和舆论机关在传递信息、表达舆论、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国家的中心任务已经转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的时候,不宜再将“阶级斗争的工具”作为新闻事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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