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 :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工、科、医设备)产生的,可能对30至300MHz频率内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扰的电磁能量辐射。不适用于射频引弧的电弧焊设备和外科透热疗法设备。
本标准主要是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第11号出版物《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允许值》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电视、调频广播覆盖网的具体情况,考虑对各种无线电业务的保护,经反复验证后制定的。它主要包括干扰允许值、辐射允许值、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使用频率的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15日发布,1985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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