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4月24日发布。全文为4章19条。第一章《总则》指出,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而制定本《条例》,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第二章《保护措施》中列举了各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三章《罚则》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广播电视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规定本《条例》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为贯彻执行本《条例》,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公安部于同年5月20日又联合发出专门通知。上述《条例》及《通知》的全文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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