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 : 广播电视部1984年3月28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的通知》(即中发[1983]37号文件)确定了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实行“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方针,提出凡是具备条件的市、县都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与可能,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暂行规定》旨在执行37号文件确定的方针,使市、县办广播电视事业有规划、有秩序。《暂行规定》共分5条,分别对建台方针、建台条件、宣传要求、建台的申报与批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办广播电视要由广播电视系统统一规划;各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严格宣传纪律;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功率和频率必须符合技术规划;对私自建台或违章建台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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