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 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
(1990年12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广告协会是中国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
第二条中国广告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国广告工作者,促进广告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中国广告协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全国广告宣传与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中国广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坚持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推动我国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调查研究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传播国内外广告界的信息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国广告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
(四)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提倡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广告投诉,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五) 协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客户之间的关系,促进横向联合和协作。
(六) 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广告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 开展广告学术研究,举办优秀作品展览,培训广告专业人员,提高广告工作者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 开展国际交往,加强同国外广告界的联系与合作。代表中国广告界参加国际广告组织及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中国广告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
1.合法的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专营和兼营单位)。
2.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二) 荣誉会员:
曾对我国广告事业有贡献的国内外人士。
(三) 个人会员:指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成员。
1.具有一定理论和创作、设计水平的广告工作者及教学、研究人员。
2.广告界的知名人士和有关人士。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一) 团体会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或其委托的省辖市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广告协会备案。
(二) 个人会员经地方协会提名、两名个人会员介绍,由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中国广告协会备案。
(三) 荣誉会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专业委员会提名,经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 自愿申请退会。
(二) 违反协会章程,拒不改正者。
(三) 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者。
(四) 个人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国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组织会员协商选举产生。特邀代表由中国广告协会理事会邀请。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会。
第十三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各省级广告协会按照分配原则和名额,协商推荐,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批准后,报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理事单位违反章程或不能尽理事职责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提出新的理事单位,报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 选举常务理事会。
(五) 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邀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中国广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中国广告协会设立报纸、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学术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广告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协商提名,由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 按照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涉及地方的活动,要与地方广告协会取得联系。
(二) 反映本专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 向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本专业广告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 完成中国广告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地方广告协会
第二十三条地方广告协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州等地区性广告协会。地方各级广告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广告协会的指导。地方各级广告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地方各级广告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广告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广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出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计划单列市、市、州会员代表会或会员全体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广告协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地方各级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广告协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广告协会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的章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协会章程。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中国广告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协会从事咨询、服务等事业收入。
(三) 有关单位拨款和海内外有关组织和人士捐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会员接纳与管理办法、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