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1987年4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国际广播电台,电影事业管理局,各电影制片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影、电视作为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我们整个宣传战线和文化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广播、电影、电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合乎规范,不仅关系到宣传的实际效果,而且对社会的语言文字应用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编辑、播音员、编剧、导演、演员和影视制片工作人员都应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者和实践者,积极为广大听众和观众起示范作用。多年来,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在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特别是在推广普通话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也要看到,当前广播、电影、电视在使用语言文字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的广播电台 (站) 和电视台方言播音占播音时间比重大; 一些播音员的普通话还不够标准; 电影、电视剧 (不包括地方戏剧和曲艺)滥用方言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不少电影和电视的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和广告的用字不规范,等等。为了进一步使语言文字的应用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特制订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