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 :
(1993年10月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近来,不断收到观众来信来电,强烈反映一些地(市)、县级电视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节目时插播字幕广告。这种做法不仅干扰了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节目的完整播出,扰乱了电视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电视新闻的整体形象,也侵犯了观众收看电视新闻节目的正当权利,与我部历来强调“要保证完整转播中央台和省台第一套节目”的规定相违背。为维护电视整体形象,保证电视播出工作的正常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节目内容多是党和政府发布政令、报道重大国内外新闻等,集中体现着电视的“喉舌”作用,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加强对本区域电视播出工作的管理,保证各级电视台、转播台按照正常秩序转播好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节目,严格禁止在转播时插播字幕广告。
二、各广播电视厅(局)要把“不得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节目播出时插播字幕广告”作为一条宣传纪律,通知本区域各级电视台、转播台(站)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宣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电视台、转播台(站)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