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性失实 : 新闻学术语。新闻写作学术语。有时又称为“被迫性失实”。主要指下述情况:(一)由于国家或党,发生了全局性或较大范围的路线、政策、策略等错误或重大工作失误导致了范围较大的认知错误,从而导致的新闻错误及新闻失实;或强大政治压力、强权压力、暴力强制下产生的新闻错误、新闻失实,含某些纯属“违心之行”的新闻失实。这种失实,虽少数人可以抵制,但就总体上说,在一定时空条件及政治氛围下,尚不能以新闻媒介和个人意志为转移,有时属“必须执行”者; (二)由于整个社会认知水平及科学水平所限,由此,而导致的认知性失实错误或由记者个人认识水平、文化水平限制而产生的认知性失实;(三)由于居于社会主导地位的思维结构、思维方法的非科学性或错误而导致的认知性失实;(四)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失实; (五)由于经验不足“受骗上当”或轻信而导致的失实:(六)由于采访不深入,写作时又欠严格核检而导致的失实。等等。凡属非明知故犯或怀有不良动机而导致失实后果者,均可谓之“非故意性失实”。“非故意性失实”,有时甚至危害更大,尤其是前几种,认识它、抵制它,有时需要一个实践检验的过程,甚至有时需付出生命与血的代价。因之,其危害更为深远。某些“非故意性失实”,有时易被忽略,有时带有某种“可原谅性”、“非个人性”的假象,因之,也反而更难于认识、难于克服,不象某些“故意性失实”那种易识别、遭人不齿。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因之,潜在危害更大。更难于克服、难于彻底克服。对“非故意性失实”必须有深刻的认识与持久不懈的警惕与防范(参看“故意性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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