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1984年5月3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5条。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依照本法服兵役。并对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等作了规定。该法施行的同时,1955年7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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