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报律 : 这是中国最早的新闻法。1908年1月颁布,清政府商部、巡警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这是在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日本的报纸法制定的,共45条。主要规定:报刊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交纳保证金;每期出版前必须送交有关部门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治安”的言论,否则“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200元以下罚款;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入境,一经发现,由海关没收销毁。颁布后遭到国内各革命派、立宪派报刊的普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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