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领地 : 英联邦部分成员国过去的一种类型。最初指英国殖民地中白人的自治领地,如加拿大;或由少数白人统治者治理的自治领地,如南非联邦。它们在政治上承认英王为国家元首,由英王任命总督作为元首驻自治领的代表,自治领在伦敦驻高级官员。它们都参加帝国会议(1944年改称英联邦总理会议)。在经济上,各自治领在不同程度上受英国控制,并且有关税特惠制的规定,除加拿大外,都属英镑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自治领的国际地位逐渐提高,逐渐取得了国家主权的地位。1931年的《威斯特敏斯特法》在法律上承认自治领在英帝国(以后称英联邦)内的“独立和平等”的主权国家地位。自治领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和南非等。该法还明确规定“殖民地”的涵义不包括自治领。此后,爱尔兰宣布为独立共和国,并退出英联邦,南非种族主义政权也退出了英联邦。这个名称现在已不采用,参加英联邦的国家通称“英联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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