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问题 :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英国1840年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了香港岛。1856年,英国发动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缔结《北京条约》,又“割让”了九龙半岛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区。1895年,英国又乘列强瓜分中国之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了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00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中国人民对《南京条约》等三个不平等条约从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申明: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对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
90年代末“新界”租期将满,因此解决香港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为顺利实现香港回归祖国,中国政府根据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从恢复行使主权、保持繁荣稳定出发,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提出了在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允许它在相当时期内保留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并实行一系列不同于中国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应邀访华,中英双方达成了通过外交谈判解决香港问题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中英两国代表团从1983年7月开始,经过22轮会谈,终于在1984年9月18日就香港问题圆满地达成了协议,并于26日在北京草签。协议包括一个主体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三个附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上述《联合声明》。其主要内容:(1)中国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将于同日将香港交还中国。(2)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政策是:恢复行使主权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当地人自己管理,除外交和国防外,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现行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等等;上述方针政策50年不变。(3)在过渡时期内,英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4)有关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契约的条款。
根据《联合声明》的精神,1985年4~5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英土地委员会相继成立,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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