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充足理由律 : 在思维论证过程中,要确定判断的正确性,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没有充足理由,论断是不能成立的。缺乏充足理由论证的论断,是没有说服力的。人们的思维仅仅保持确定性,前后一贯和无矛盾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论证性。思维确定性是指概念和判断保持自身的确定性,论证性则是指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而言,前者回答思想是什么,后者回答思想为什么是这样。在宣传与解释活动中,“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言之成理,持之有故”都是在贯彻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是任何解释所必需的,不管提出什么论断,只要违背了充足理由律,缺乏强有力的论证性,就要陷于“武断”,而强加于人。违背充足理由律一般表现为用虚构的、片面的根据企图证明某一判断的真实性。运用充足理由律解释论断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必须具有真实性,二是与所要论证的判断有内在的、必然逻辑联系。由真实理由进行合乎逻辑的说明,才能得出有说服力的论证与判断。只有这样的理由才能称作充足的理由,只有这样的根据才能叫做充分的论据。充足理由律主要是保证思维的论证性,然而,一个合乎逻辑的论证是否有说服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论证,接受者看问题的立场、观点、经验、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等状况也在起作用。如宗教教义是谈不上有论证的,但它的宣传对宗教信徒却能产生巨大的说服力。有些科学理论,如伽利略的天文学充满了严密的、充足理由的论证,却不能为某些人接受。所以充足理由律必须以客观现实和实践为第一性,才能最终说服人。如果概念和判断本身的确定性成了问题,那就必然使论证成为虚构的思维。在论证中,所列举的理由是真是假,一要由实践来证明,二要由具体的科学知识来把握,不能凭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更不能凭对自己和某个团体有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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