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关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 50~60年代我国思想理论战线围绕工资制问题,展开了一场讨论。
1958年3月,上海《解放》半月刊登出张春桥的《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10月13日由《人民日报》转载,并加了毛泽东亲自写的编者按。张文写道,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从来就是以军民平等、官兵平等、上下平等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相互关系的根本原则的。”就是在全国解放以后,“以‘供给制’为特点的一套军事共产主义生活,还是很吃香的”。“但是,没有多久,这种生活制度受到了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攻击”。张文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坚持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人攻击供给制,颂扬薪金制。他们“攻击供给制的最根本的理由,就是供给制不能刺激生产积极性。”他们的理论根据是“物质利益原则”。他们认为工资制可以刺激工人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开展劳动竞赛,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杠杆”。总之,“还是那句老话:‘钱能通神’”。因此,张文作出结论说,他们攻击“供给制”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不平等的资产阶级的法权,为了打击无产阶级的革命传统”。编者按则肯定“张文基本上是正确的”,说他提出的“是当前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讨论”。于是,报刊相继发表了不少肯定“供给制”,批评工资制,主张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文章,如《中国青年》发表了《从资产阶级法权残余谈起》,《学术月刊》发表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座谈》,《解放日报》发表了《既要肯定它又要否定它——我对“按劳取酬”制度的看法》,《人民日报》发表了《改工资制是一个历史教训》、《打开资产阶级法权的防空洞》、《从供给制说起》。
与此同时,不同的意见也见诸报刊。1958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工资制在解放后势在必行》、《不要否定工资制的历史意义》两文,并且加了简短的按语,指出此两文是读者对张春桥文章的意见,两文“都肯定了张文对供给制的评价,但也都认为解放后实行工资制并没有什么错误,而是适应当时形势的必然产物”。1959年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资产阶级法权残余不是资产阶级法权》,文章开宗明义指出:“资产阶级法权是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权”,“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随着基础的发展而变化”,但当前它“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首先是起着积极的作用的”。从根本上批评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残余”论的理论根据。更加全面、系统地不同意见反映在《哲学研究》(1958年第7期和1959年第2期)先后发表的《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关于平等问题》两篇长文中。这两篇文章都是“撒仁兴”所作。撒仁兴在第一篇文章中分析说:张春桥的文章,“歌颂供给制,批判片面地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刺激,批判把‘按劳取酬’作为是不可动摇的永恒原则,对于这些,我们是完全赞成的”。但是文章“缺乏理论分析,说服力不够,而且有片面性,有许多重要问题并没有说明白”。接着,作者就若干“重要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一)“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是它们“水火不相容是一回事,在一定革命阶段上对资产阶级法权所采取的行动方针,是另外一回事。无论如何是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的”。现在必须以共产主义思想挂帅来认识和对待在消费品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反对以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来认识和对待之。(二)“按劳分配”的法权是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是无产阶级的意志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表现,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其真实内容和实质看来,它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根本对立。把“按劳取酬”的工资制视为等级制是完全不对的,因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在劳动人民中间没有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工资是分成若干级的,从享受消费品的权利来说是不平等的(这种权力与劳动成正比例),但是,工资级别高的人,一不能把消费资料变成生产资料去剥削别人,二不能享有政治上的特权。“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三)在大破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同时,必须大立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撒仁兴在《关于平等问题》的文章中认为张春桥说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是等级制度”的说法,“从一切剥削社会法权的根本性质来说,是有道理的;可是,如果从阶级斗争的历史过程,从资产阶级法权是作为封建法权的对立物来说,却是不确切的。这个说法没有把资产阶级法权同封建法权区别开来,因此也就没有把资产阶级法权的特征全面地确切地概括出来。而且,说“‘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是等级制度’,作为科学概念也是不正确的”。“如果把资产阶级法权同封建法权混为一谈,也就不能科学地阐明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在平等观念上的根本界线”。文章认为需要在基本的历史联系中,从其“相互关连的两个对立方面”来考察资产阶级法权的“特征”、“核心”和“实质”,即“它必须是既表现于资产阶级平等观同封建等级法权对立之中;又表现于资产阶级平等观同无产阶级平等观对立中”。“资产阶级平等的实质就在于有产者有权、无产者无权”,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二者是根本对立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念同绝对平均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也是根本对立的。在分配问题上,绝对平均主义反对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要求绝对平均分配。在讨论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中,有些人是以绝对平均主义观点反对按劳分配的法权的。他们主张不管生产怎样,要立即完全废除按劳分配,实行绝对平均分配。这是极其错误的,无论在社会主义还是共产主义社会,都不能实行这种平均主义。在讨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观念中,有人要求把必要的分工、职权,甚至把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都看作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而要求予以废除,表现了某些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也是十分错误的。文章最后提出了“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社会事实上的不平等”的问题,认为“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又是不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由其社会的整个经济根源所决定的。对待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根本的问题在于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地为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原则而创造经济的、思想的和文化科学的前提。这就是必须极大地发展生产,极大地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极大地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加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必须努力普及和提高文化科学教育。在上述发展的基础上,促使资产阶级法权残余逐步归于消失,直至实行完全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很明显,以撒仁兴为代表的后一种意见是比较全面、比较正确的。通过争论,使问题更明确了,也弄清了一些是非问题。但是,由于当时党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左”倾错误,不可能使全部问题获得正确解决,到1962年,争论暂时告一段落。八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理论界还对“资产阶级法权”这一概念进行了探讨,认为它的正确译法应当是“资产阶级权利”。
“文化大革命”后期,思想理论战线上再次掀起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句话如何理解展开的。毛泽东在1974年10月20日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说: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认为这些是“资产阶级法权”。张春桥在1975年《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上海本)定稿时说:“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资产阶级法权……存在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在书中全面否定按劳分配,把按劳分配说成是“党内外资产阶级安身立命的基础”、“党内外资产阶级的命根子”。1975年8月18日邓小平参加了国务院整顿工业问题的讨论,提出了一系列意见,随后形成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草稿。其中谈到,“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绝不能脱离现阶段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否定按劳分配”。这个意见在1975年11月以后的“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中成为“四人帮”批邓的主要材料之一。他们的主要论点是:按劳分配是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按劳分配必然引起两极分化和贫富对立,按劳分配必然产生高薪阶层和“走资派。”所以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消灭按劳分配。粉碎“四人帮”以后,1977年4月和6月,召开了两次按劳分配问题讨论会,会议上重点批判了“四人帮”在这个问题上的谬论,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正确理解,肯定了现阶段按劳分配的必要性。这两次讨论为后来的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改革的具体实践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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