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专项资金的缴纳义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电影事业的发展建立的专门资金,以扶持和资助电影企业以及电影项目。
电影专项资金199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建立,规定由全国县级以上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售票的影剧院、开放俱乐部等)从售出的每张电影票中提取5分钱(对国务院确认的扶贫县暂提取2分钱),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税务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县级以上城市电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新疆、内蒙、西藏、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广西8个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区)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县级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范围,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各电影院缴纳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税前列支并免缴教育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革命历史题材和现实题材的故事片和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予以资助,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的资助,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资助,部分重点制片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资助和生产资金的补充,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收,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对缴款单位进行催缴、监督、检查,并有权对偷漏瞒报抗缴者予以处罚。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统一上缴分级管理的办法,该专项资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组成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批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电影专项资金的缴纳义务是指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规定,自觉按时缴纳电影专项资金,是每个电影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那些不依照规定上缴或者截留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的缴纳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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