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体裁 : 又称文学样式,指各种文学作品形式上的类别。它是作品思想内容的外部表现形态,属于作品的形式范畴。文学体裁是由历史形成的。各种文学体裁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在表情达意、塑造形象、安排结构、运用语言等方面,逐渐形成各自相对稳定的特点和规律,成为文体分类的依据。
中国古代传统的文体分类,是把各种作品按其语言之有韵或无韵,分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宋元以后,尤其是近代以来,小说。戏曲受到人们的重视,“五四”前后新诗、新小说和话剧的发展,使得中国传统的两分法已不能说明日益多样化和现代化的文学样式各自的特点,因此,传统的两分法便被吸收西方分类长处并结合中国文体特点的四分法所代替。所谓四分法,即是将所有文学样式分为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四类。按作品体制长短大小划分,小说又可分为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戏剧可分为独幕剧、多幕剧等;按作品的内容性质划分,诗有叙事诗,抒情诗等,戏剧有悲剧、喜剧、正剧等,散文有随笔、小品、杂文、报告文学等。四分法兼顾了作品在表情达意、塑造形象等表现手法方面的特点和作品体制、结构、语言特点等外部形态方面的差别;不仅注意了文学分类的科学性,而且尊重了中国传统文体分类的习惯,因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在欧洲,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俄国的别林斯基,在文学分类上都主张三分法,即按文学表情达意、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把各种体裁分为三大类: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这种三分法着眼于文学创作的主要特征和内部规律,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科学性。
文学体裁的分类是相对的。有些体裁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吸取别的体裁的因素,从而出现不同体裁之间的交叉或汇合,如散文诗、诗剧、报告文学等。同时,文学分类本身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文学创作的发展,文学体裁也会不断地兴衰更替,不断地出现新的体裁,例如电影文学,从而引起文学分类上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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