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观、群、怨

    兴、观、群、怨 : 孔子关于诗歌社会作用的完整概括。语出《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所谓“兴”,孔安国注为“引譬联类”,即通过个别的形象的比喻,使读者可以联想到其他。朱熹注为“感发志意”和“托物兴辞”,前者是说诗歌可以使欣赏者获得一种精神上、情绪上的触动,“志意”在这里实指感情,所以说“感发”;后者则是从艺术手法的角度来解释“兴。”三个解释中,以“感发志意”较为接近孔子的本意。“诗可以兴”,指的是欣赏者可以从作品中获得某种审美感受、审美愉悦,进而可以得到人格的陶冶。所以,简单说,“诗可以兴”,即是说诗歌具有美感作用。所谓“观”,据郑玄注,是“观风俗之盛衰”,朱熹注是“考见得失”。显见,“观”指的是诗歌的认识作用,指欣赏者通过诗歌可以了解到社会现实、政治的得失、人心的向背等。一方面,“观”的内容就是诗歌直接提供的社会现实,甚至如孔子说的“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但这不是主要的。应该说,“观”的主要内容是作品所提供的一定时代的人们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由作品反映出来的一定时期人们的心理状态去推知这一时期的社会现实,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观”。所谓“群”,孔安国注为“群居相切磋”,刘宝楠《正义》说:“夫子言人群居,当以善道相切磋”。这即是说,大家在一起商讨切磋诗中的“善道”,从而受到教育,起到团结的作用。但这个解释不尽合孔子原意。孔子讲的“群”,指的是个体和谐相处于一定的社会伦理关系之中。群的基础是“仁”,而诗歌作为修身的重要手段,正可以促使个体提高自我的道德修养,达于“仁”的境地,进而实现社会的群,也就是促进个体的协和团结,凝聚氏族成员。在这个意义上,朱熹把“群”解释为“和而不流”,是符合孔子的思想的。所谓“怨”,孔安国注是“怨刺上政”,即批评时政的意思。这显然是从诗可以观风俗、考得失的角度来说的,它指的是传统“美刺”说中“刺”的内容。这不免过窄,所以清人黄宗羲指出:“怨亦不必专指上政,后世哀伤、挽歌、遣谪、讽喻皆是也。”大概说来,凡是对现实的社会生活表示一种带有否定性的情感都属于怨,一切不平、忧伤、郁闷等都可以是怨。
孔子“兴、观、群、怨说”的提出,是古代文论中第一次对文学的社会作用的较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在孔子以前,还不曾有人把文艺的美感作用、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表述得如此全面。首先,兴、观、群、怨并提,说明孔子并不简单地把文学作为政治教化的工具,而是将艺术作品看作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审美和教育的统一。其次,孔子于四者之中将“兴”置于首位,说明孔子对“兴”,即对文艺的美感作用的重视。诗歌的四种作用不是并列的,“观”、“群”、“怨”都须以“兴”为基础,没有“兴”便不是诗,不是艺术的“观”、“群”、“怨”。这种认识是十分难得的。也正因为如此,孔子的“兴”、“观”、“群”、“怨”说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文学社会作用论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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