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广播电视法:澳大利亚广播电视的基本法,1942年澳政府制定并通过。全文共4篇134条。第1篇“关于澳大利亚广播审理团”规定了审理团的组成、职责、权力和法律地位。第2篇“全国广播与电视服务”规定成立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提供电台广播或播映适宜、丰富的节目并注重社会效益。委员会的权力体现在编辑、制作、传播节目等方面,但不得广播或播映广告。第3篇“特别广播服务部”,其职责是提供多种语言的广播服务项目和保证节目的质量及社会效益。第4篇“商营广播与电视服务”包括节目的审查、广告收费和广告内容标准以及广播或播映节目的资格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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