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新闻出版法:苏联第一部全面论及新闻出版的法律,1990年6月12日经最高苏维埃通过,自1990年8月1日起生效。它包括“总则”、“舆论工具活动的组织”、“舆论的传播”、“舆论工具同公民和各种组织的关系”、“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新闻领域的国际合作”、“违反新闻出版法的责任”等7章39条内容。文件对新闻自由和舆论工具定义作出界定,规定“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它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政党、群众运动、创作协会、合作社、宗教团体及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创办舆论工具的权利”、“舆论不受检查”、强调“不允许垄断任何一种舆论、不许滥用新闻自由”。它还包括公职人员对阻碍新闻工作者从事职业活动、对迫使他们发表或者拒绝发表消息的刑事责任以及对新闻工作者实施权利的具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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