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法:土耳其广播电视的基本法,1963年12月24日通过,1964年1月2日公布。全文由6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总则”规定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为具有法人权利的中立组织,简称TRT,其中心设在首都安卡拉,并对该组织的任务、权限、基本原则以及组织结构包括领导委员会、总经理、协调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协商委员会、政治广播仲载委员会等的组成,活动原则等作了规定。第2部分“与广播有关的犯罪和违法行为”规定了实况转播中的犯罪与违法行为的承担者,并明确指出对无权力审稿而担负逐字逐句播出原稿的播音员来说,不承担由原稿引起的犯罪与违法行为的任何责任。第3部分“与广播、电视有关的权利”规定不经该组织许可,对于节目的重播、全部或部分录音以从事收费或不收费的交换或复制等都是不允许的。第4部分“财政条例”包括资本、投资规划、预算和会计制度,专权与豁免权以及有关个人的条例等内容。第5部分是“临时条例”。第6部分是“结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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