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宪法:1974年颁布。第167条规定:“保障出版自由以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和公开表达意见的自由、结社自由、言论和公开讲演的自由、集会和其他公众集会的自由。”“公民有权通过宣传手段表达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公民、公民的组织和联合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出版报刊和通过其他宣传手段传播消息”。第168条规定:“保障公民享有了解同他的生活和工作有关的国内外事件和了解同共同体有关的问题的权利。”“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宣传通讯手段有义务真实地和客观地向公众作报道,以及发表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为公众所关心的意见和消息。”“保障对已发表的有损于个人、组织或机关的权利或利益的消息的更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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