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制:①关于新闻、新闻媒介和新闻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意志在新闻领域实行专政的方法和工具。它体现在各国的宪法、刑法、民法和其他法律的条款中,新闻立法、广播电视立法等专门法是它的集中表现。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新闻工作的法律规范。它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施行。第一批近代新闻法制包括英国的“星庭条件”和日本的民政禁令。中国最早的新闻立法是1906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先后颁布《出版法》、《新闻记者法》等。解放后,中国的宪法原则规定了新闻活动的一般规范,目前新闻和出版方面的法规正在讨论和制定之中。(新闻)新闻法的泛称,详见新闻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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