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

着作权法:

又称“版权法”。

着作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专有权利,繁荣文化科学与艺术事业,平衡作者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促进国际文学艺术交流。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的目的、着作权主体与客体、专有权的内容与限制、侵权行为与制裁方式等。

1709年英国下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美国于1790年仿照此法制定了联邦版权法。

法国于1789年和1793年分别制定了着作权法。前苏联于1925年颁布着作权法。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大清着作权律》。1915年北洋政府和1928年国民党政府均制定过版权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着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则在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5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着作权法的宗旨与适用范围;第二章《着作权》,规定了着作权人及其权利、权利的归属与保护期、权利的限制;第三章《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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