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广播电视节目的总路线和原则的法律》 : 该法1982年7月由伊斯兰议会通过,并经卫队委员会批准。共设九章65条。该法是规定伊朗广播电视节目的总路线和原则的法律,目的是指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的宣传方针和路线,因此,该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用15个条款规定了伊朗声像组织的路线的一般原则和总原则。它的内容包括:全部节目必须遵循伊斯兰教规,并体现独立、自由和伊斯兰共和这一口号;在广播电视节目中,应全面贯彻做为伊斯兰教权威的领导者的观点;声像组织应有助于社会觉悟的提高及其在学术、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和军事各方面和发展;根据伊斯兰教规,应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避免对他们进行污辱;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属于全民族,必须反映全国各阶层人民的生活和状况,接受人民群众的建设性的批评和意见,同社会建立相互联系,并使这一手段成为整个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努力发展和发挥人的天才,发扬思想和艺术的创造性;加强社会中的希望、信任、自我牺牲和拼搏精神,并注意人民的道德和精神需要;根据文化、政治和地理情况,合理地发展和安排声像的覆盖面等等。这些原则的规定决定了该法带有浓厚的政治及宗教倾向性,并且这一倾向性贯穿于全法当中。第二章新闻问题。该章规定了声像组织播出新闻的要求以及在播出中的禁止性条款,它主要有:声像组织应经常忠实地反映社会重要事件,把事实真相告诉人民;必须把全国性的事件、活动和问题,根据地区特点,公正地在全国联播节目中播映;声像组织必须简明、扼要地发表有益于人民和他们所需要的最新的新闻和正确的国内外重要消息等四方面的内容。第三章信仰问题。本章主要规定了声像组织对伊斯兰正统文化及伊斯兰的哲学、神学和法律等宗教学说的宣传报道。第四章文化节目。本章规定了对声像组织播放文化节目的要求及任务,主要有为加速文化革命和恢复它的伊斯兰特点而努力;为人的幸福、禁欲的优秀品质和社会道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大众的知识水平,鼓励、宣传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技术,特别是简单的科学知识等12项规条。第五章社会节目。第六章政治节目。第七章经济方面的总路线。第八章行政事务。第九章军事。这五章用了27条的篇幅,规定了声像组织在社会道德、法律知识、医疗保障、国家政治制度、对外宣传政策、经济发展政策、国家行政管理、军事教育等方面从事宣传、报道的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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