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公众传播系统基本法》 : 本法为南斯拉夫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公众传播系统的基本法,于1985年7月17日经议会联邦院通过,由主席团主席和议会主席颁布执行。全文共分10章53条。该基本法对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舆论工具的创办条件,出版和播放条件,传播的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身的社会利益,财政来源等作了原则的规定。同时,对报道来源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还规定,公众传播系统作为社会主义自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社会监督。新闻报道的发表和传播自由,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受限制或被禁止。凡法律、自治基本条例等依法通过的法规中规定了的机密种类和等级的密件,不能予以发表。新闻报道源可另外规定(禁止)新闻在某时间之前不得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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