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法》 : 第359号法令,1963年12月24日通过,1964年1月2日公布。本法共分6部分,47条。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组织、任务和权限。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是作为具有法人权利的中立组织。其主要任务为:通过广播和电视向国内外播放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以国家名义在全国各地区创建和管理广播电视台、站;协调同国际广播电视组织以及外国广播电视公司的相互关系;采取措施,使广播电视语言通俗易懂等。本组织在进行广播时的基本原则为:在进行广播的全部工作中,忠于宪法的精神和文字;加强对以人权为基础的民族、民主、非宗教和社会共和国的忠诚,对领土完整、民族统一的土耳其国家的忠诚;考虑国家安全和社会道德及民族风俗的要求等。第二章组织结构。土耳其广播电视机构包括领导委员会;总经理;协调委员会;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选举委员会;总协商委员会;政治广播仲裁委员会。领导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经理;部长会议任命的三名委员;广播电视组织选举委员会选举的三名委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领导委员会的主席。领导委员会的职能是:广播电视组织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主要任务:根据总经理处制定的条例草案通过决议案;根据总经理作出的建议作出任命、撤换或者调动副总经理的决议;通过总经理处提出的该组织的预算案的决议,决定人事问题;通过或者否决总经理处提交的平衡报告,收入和支出等。领导委员会的成员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有关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职责和权限问题的一方,并不得从这些问题中获取任何利益。总经理由部长会议的决定任命,总经理代表广播电视组织,并对它实行领导。总协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了解社会舆论对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的意见和要求,并把自己的结论转告领导委员会。第二部分与广播有关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由于实况转播所引起的犯罪或违法,其责任由实况转播中的参与者负责;广播员在无权力审稿而只专门播稿的条件下,所引起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广播员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部分与广播、电视有关的权利。没有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的许可,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重播、全部或部分录音都是不允许的。第四部分财政条例。包括资本、投资规划、预算和会计制度;专权与豁免权及有关个人的条例,包括培养与教育、工作人员退休、住宅等项权利。第五部分是临时条例,第六部分是结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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