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 广播电影电视部1988年4月12日发布。该部门规章共分7章31条。明确规定广播业务专用频段由广播电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利用;广播业务专用频段和主用频段,由广播电视部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指配和管理;广播电视台站使用的发射设备应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新购置的发射设备应是符合省、部一级单位技术鉴定书的定型产品;设置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设台单位须凭广播电视部门的批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简称“无委”)提出包括核定台址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或由其授权单位核发电台执照;设台单位在调机试验前两个月应填报《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申请表》,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执照》。本《办法》还对电台执照和频率执照的使用、变动与撤销,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奖罚等作出规定。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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