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 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年3月发布,该部门规章共分6章35条。制定本规定旨在使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促进立法工作,提高法规质量。该《规定》第一章至第六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起草、审议与发布、备案与解释、清理修改与废止、附则,对制定广播电影电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从起草到审议发布、备案解释的全过程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立法程序的内容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依据、表述方式及名称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内容: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发布;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部政策法规司审定;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每两年清理一次;各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每三年汇编一次。该《规定》废止了《广播电影电视部立法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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