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放送法》 : 该法1950年5月2日以日本国法律第132号颁布,自 《日本电波法》 实施之日起实行,先后共进行了9次修订,1979年以法律第46号发布第九次修订本。该法共四章5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和原则、有关定义、广播节目的编辑自由、更正广播、重播等内容。第二章日本放送协会。日本放送协会 (NHK) 以为公共利益在日本全国普及广播电视为目的,具有法人地位,它的业务有进行国内广播电视、国际广播电视、编辑广播电视节目、支持以广播电视为主要目的公开演奏会和其他活动、根据委托进行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修理、采取措施保障全国普遍能够接收标准广播、超短波广播和电视广播,对有助于广播及其接收事业的改进和发展的意见表示尊重等七项。协会主要办事处所设在东京都,该章还规定了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及成员的任免 (协会经营委员的组成和对兼职的限制) 协会的经费来源、广播及电视债券发行、广播及电视的停止和撤销、对国内外广播及电视节目的编排播出和审议标准、广播及电视广告的限制、广播及电视设备转让的限制和协会的解散、为业务需要向宇宙开发事业团、通信广播卫星组织、有线电视广播组织的投资等等。该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日本放送协会下设的经营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予以规定。经营委员会负有决定协会经营方针及其他有关经营的重要事项的权限和责任。它有权决议下列事项: (一) 收支预算、事业计划和资金计划; (二) 收支预算; (三) 广播及电视发射台的设置汁划及其开设、停用和撤销; (四)国内、国际广播及电视节目标准以及广播及电视节目编排的基本计划; (五) 章程的修改; (六) 视听契约条款和视听费免收标准; (七) 广播及电视债券的发行和借款; (八) 关于事业管理和业务实施的规章制度; (九) 负责人员的工资、退职金和交际费。该委员会由十二人组成,设委员长一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总理大臣任命并经两院通过,任期三年。委员会议事由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赞成、反对票数相等时由委员长决定。另对委员的退职、罢免、报酬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三章一般广播及电视事业者。规定了广播及电视节目的编辑,广告广播的通知、候选人广播、学校广播的广告及其广播及电视节目供应协定的限制、广播及电视节目的事后措施和资料的提供。第四章处罚。规定对协会负责人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提出或约定行贿者,处3年以下徒刑和罚款,对违反本法有关条款的,给予罚款处理,处罚条款适用于自然人(代理人) 和法人(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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