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活动管制法》 : 该法1951年4月5日以日本国法律第1435号发布,1951年4月10日起施行,至1972年7月法律第114号进行了4次修订。全文有正文16条,附件3条。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管制有线无线电业务活动,以保障公共福利的发展。该法规定有线无线电广播的范围包括: (一) 在一定区域内,以有线电信设备接收并转播无线电广播供公众直接收听的。(二) 在一定区域内,以有线电信设备播放声音和其他音响供公众收听的。(三)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众场所,以有线电信设备播放声音和其他影响或接收并转播无线电广播供公众直接收听的。还规定,凡开办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接收并转播无线电广播、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开办者歇业时,必须依照邮政省令的规定,向邮政相提交申报书;邮政相为保障本法实施,有权责令有线无线电业务开办者提出有关业务报告、并派出职员监查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有线广播节目的制作,除非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任何人不得进行限制和干涉;有线广播节目的制作必须遵循无害于公共安全和良好风俗,政治上公平,报道不歪曲事实,对有争议的问题,尽可能从多方面阐明其论点的规定;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开办者,广播了不真实的事项,而使他人受到侵害时,须在查明之日起于二日内,以同等设备、相应的方法进行更正或撤销该项广播;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开办者对竞选公职的所有候选人的政见和其他关于选举的运动,不论收费与否,均必须给以同等条件的广播。该法在罚则部分规定,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开办者违反本法或违反依照本法的规定的命令及其处分时,邮政相有权责令停办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或限制其业务活动,但为期不超过三个月;对邮政相的处分,可以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但违反停办业务的,处以六个月以下徒刑,五万(日)元以下罚金,违反限制业务的,处以三万(日)元以下罚金;对违反规定未提出申报或业务报告书或拒绝、阻挠、回避监查的可以处以三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对下列各项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无约束力: (一) 临时且为一时的目的开办的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 (二)在一个境内开办的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三) 火车、电车、汽车、轮船、飞机上的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四) 只管发射信号的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五) 其它同上述各项规定相仿的准有线无线电广播业务并符合邮政省令规定的。
- 欢迎来到文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