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年9月26日草签,12月19日正式签署。联合声明宣布:收回香港地区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宣布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该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以及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现行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可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并使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得到照顾;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中国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五十年内不变。声明还规定: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并将得到中国政府的合作;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等。该联合声明的发表有利于香港地区的繁荣和稳定,有利于按“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有利于中英关系的发展,有利于亚洲及世界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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