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边界协定 :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1963年3月2日,中巴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同日起生效。该界约共7条,主要内容是:鉴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从未正式划定,双方同意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并参照自然地形,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划定;双方根据本协定所述原则确定各接壤地区全面边界线走向;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床的中心线为界;凡是以达坂(山口)为界的地点,以分水线为界;双方同意成立联合标界委员会;两国间实际存在的边界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双方同意,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关于克什米尔的争议获得解决以后,有关的主权当局将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边界,同中国政府重新进行谈判,以签订一个正式的边界条约来代替本协定,该主权当局如系巴方,则在中巴将签订的正式边界条约中,应该保持本协定和协定书中的规定。1965年3月26日,中巴两国签订了边界议定书。总之,该约解决了两国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充分表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希望同邻国友好相处的良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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