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用 :
有两个含义。
其一指韵书中一些相邻的韵在韵文创作时可以一起押韵,与“独用”相对。宋代官方编纂的韵书《广韵》韵目表逐韵标注“同用”或“独用”字眼,用以规范科举考试中的押韵。目前已知这种做法最早出现于初唐。据封演《闻见记·卷二·音韵》记载,陆法言编订的《切韵》通行以后,“属文之士苦其苛细”。唐初许敬宗等奏请朝廷,允许文人创作时将部分窄韵与其他相邻的韵一起押。但唐、宋两代允准同用的具体内容和差异已不可详知。现一般根据清戴震《考订〈广韵〉独用同用四声表》确定《广韵》一书的同用、独用关系。
其二指清代陈澧创立“反切系联法”时所用术语,是陈澧所定反切系联三种“基本条例”之一,指不同的被切字用同一个字作反切上字或反切下字,可据以判断,此时被切字的声类或韵类必定相同。如“冬,都宗切”,“当,都郎切”,反切上字同用“都”,可知被切字“冬”“当”声类同为一类;“东,德红切”,“公,古红切”,反切下字同用“红”,可知被切字“东”“公”韵类同为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