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观群怨 :
源自孔子对诗歌、乐舞的社会功能及其艺术活动机制的概括。语出《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全面集中地表述了诗歌通过表达情志发挥社会作用的机制,表现出孔子对诗歌艺术特征的准确把握。
所谓“兴”,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的“兴”,主要指诗歌对人们的思想感情具有启发感染作用,可以引发联翩的想象,可以“引譬联类”(孔安国注),“感发志意”(朱熹注),增进人的修养。《论语·学而》载子贡能借引《诗经》诗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来说明品德修养必须要不断提高的道理,受到孔子的称赞,就是诗歌起兴作用的具体例证。
“观”则点明了诗歌的认识功能,即“观风俗之盛衰”(郑玄注),“考见得失”(朱熹注),指的是诗歌能反映社会现实生活和人情物态,可通过诗歌来考察社会状况、政治得失和人民的愿望。此外,“观”也可以包括对赋诗者品性和志向的观察。
所谓“群”,即“群居相切磋”(孔安国注),“和而不流”(朱熹注),主要指人们可借诗歌交流思想,沟通情感,促进群体成员间的协和融洽。孔子主张诗教、乐教,认为诗歌和音乐教育可协调社会关系和群体氛围,使人们和谐相处。
所谓“怨”,即“怨刺上政”(孔安国注),主要指诗歌可以抒发不满,泄导人情。“怨”的内容既可以是针对社会政治的,也可以不局限于宏观政治领域,在家庭、朋友、男女以及各种社会人事之间,有情感郁结的,都可藉诗歌加以抒发。由于儒家诗教的约束和中和之美的规范,这种“怨”又必须是“温柔敦厚”和“止乎礼义”的。后来司马迁“《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甚至韩愈提出的“不平则鸣”的观点,都是“诗可以怨”见解的泛化。
兴观群怨说,较为全面地概括了诗歌的抒情性、感染性、认识作用和社会效果等特征,是孔子对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的一项重要贡献。虽然四者主要从诵诗、学诗和用诗的角度上立论,但精神贯通于整个文学活动。兴、观、群、怨四字概括精当,言简意赅,蕴蓄着丰富的内涵和生机,为后人提供了理解和发挥的空间。
后世的作家和文学理论家常用它作为反对文学脱离社会现实或缺乏积极社会内容的武器,如刘勰针对缺乏怨刺内容的汉赋所提出的“炎汉虽盛,而辞人夸毗,诗刺道丧,故兴义销亡。”(《文心雕龙·比兴》)在唐代兴起的反对齐、梁遗风的斗争中,诗人强调诗歌的“兴寄”以及唐代新乐府作者所强调的“讽谕美刺”和“补察时政,泄导人情”的作用,都继承了兴观群怨说重视文学社会功能的传统。直到清末,在黄宗羲的《汪扶晨诗序》及其他许多作家的文学主张中,还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巨大影响。
这一理论对后世也有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后世一些人由于只注重文学的社会功能而忽视了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和规律,或把文学的社会功能理解得过于褊狭,如对于山水诗、爱情诗的某种排斥,因此常常造成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