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末 识余*

    卷末 识余* : 钱之出纳,有缩即有赢。每冬收租,即定洋价,贯一年所出之经费,以昭画一。其余大如建造,小及日用,所出积而有赢。除杂项不能作正之开销取给于此外,冬备米帖,待邻里乡党之告乞者;夏制卧龙丹、蟾酥丸,分散乡农。清晨一友挈仓工携至城门外,伺负担入城者,每人给之,药尽而返。凡六门,六日而遍,余亦以备邻里乡党之需。区区小惠,略仿文毅,以广任恤之意。惟期仓务一日不弛,此区区者,即一年不废。故曰识余。
义仓不列报销收支各款
计开:
同治五年分
收洋余钱七百三十四千一百六十九文。
六年分
收洋余钱四百七十六千四百一十一文。
七年分
收洋余钱三百三十七千八百六十五文。
八年分
收洋余钱一千二百三十四千二百三十五文。
九年分
收洋余钱一百五十一千三百七十文。
十年分
收洋余钱七十三千七百七十六文。
十二〔一〕年分
收洋余钱三百九十千六百九十九文。
十二年分
收洋余钱七百三十九千二百八文。
十三年分
收洋余钱一百二十五千一百九十八文。
光绪元年分
是年洋亏。
二年分
收洋余钱一百二十一千四百三十六文。
三年分
收洋余钱一千二百九十三千四百七十八文。
同治十三年分
收糠粞钱一百三十千七百八十文。
光绪元年分
收糠粞钱六十四千五百八十七文。
二年分
收糠粞钱三百八千六百一文。
三年分
收糠粞钱一百四十五千一百三十六文。
光绪二年分
收钱余钱一百八十千九十三文。
三年分
收钱余钱一百五十八千三百九十三文。
统共收钱六千六百六十五千四百三十五文。
同治六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三十一千七百八十七文。
计支钱一百三十一千七百八十七文。
七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九十九千九十九文。
施药,支钱一百三十八千九百八十五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八千文。
共支钱四百四十六千八十四文。
八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六十四千七百五十八文。
施药,支钱一百二十千一百五十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一十八千文。
共支钱四百二千九百八文。
九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二百八千八百九十三文。
施药,支钱一百七千七百四十七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一十七千文。
造仓各项零费,支钱二十八千八十文。
助司事丧费,支钱四十六千八百文。
送司事贺礼,支钱一十一千七百文。
给仓使丧费,支钱六千四百文。
共支钱五百二十六千六百二十文。
十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一千七百七十三文。
施药,支钱一百二十二千六百文。
施米票,支钱九十七千六百文。
施棉衣,支钱一十二千二百文。
长邑新置田改立义仓单费,支钱一十三千文。
给仓工丧费,支钱一十五千六百文。
佃户被火恤费,支钱五千二百文。
共支钱三百六十七千九百七十三文。
十一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七十四千八十二文。
施药,支钱一百九千四百四十七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二十千三百四十文。
长邑新置田改立义仓单费,支钱一十二千四百文。
给仓工丧费,支钱一十四千八百八十文。
共支钱四百三十一千一百四十九文。
十二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九十千二百八十文。
施药,支钱一百八千三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二十二千文。
施棉衣,支钱二十四千四百文。
购买荞麦种并刻《种荞麦说》,支钱三十七千五十二文。
娄门外修桥捐、仓前巷龛捐,支钱九千七百六十文。
造仓各项零费,支钱二十九千二百八十文。
共支钱四百二十千七百七十五文。
十三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七十二千五百七十八文。
施药,支钱一百二十九千八百三十四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三十千九百八十文。
施棉衣,支钱一十六千八百六十八文。
共支钱四百五十千二百六十文。
光绪元年分
贴洋亏,支钱九十一千二百七十七文。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八十二千二百二十七文。
施药,支钱一百二十九千五百八十二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一十三千一百二十文。
施棉衣,支钱一十九千一百六十文。
共支钱五百三十五千三百六十六文。
二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一百八十九千三百八十七文。
施药,支钱一百千六十七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二十七千六百文。
施棉衣,支钱二十六千一百二十文。
抚恤葑门外被火佃户,支钱二十千八百八十文。
送司事丧母吊礼,支钱九千二百八十文。
送司事贺礼,支钱六千九百六十文。
长邑新置田改准字圩单费,支钱一千一百六十文。
共支钱四百八十一千四百五十四文。
三年分
贴给司事使役等年终酬劳,支钱九十一千八百三十七文。
施药,支钱一百一十七千三百一十文。
施米票,支钱一百七十一千一百五十文。
施棉衣,支钱二十五千二百文。
晋、豫两省助赈募捐,支钱二十一千文。
三邑新置田改立义仓单费,支钱三十千一百六十文。
送司事贺礼,支钱一十千五百文。
送司事吊礼,支钱一十四千七百文。
给仓工丧费,支钱四千二百文。
共支钱四百八十六千五十七文。
统共支钱四千六百八十千四百三十三文。
除支净余钱一千九百八十五千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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