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钱粮限满 :
(凡钱粮限内不完,不复作分数,照原参处分)
仍未全完 | 巡抚限二年 | 司道府州 限一年半 | 州县限一年 | 署印官(限满未完,不及一分亦降一级) |
不及一分 | 降一级,戴罪督催 | 降一级,戴罪督催 | 降一级留任 | 留任,再限一年催征。如又不完,照依所降一级调用 |
一分 | 降三级调用 | 降三级调用 | 降三级调用 | 如能征完八九厘者,降三级留任,再限一年催征;如仍不完,降三级调用 |
二分 | 降四级调用 | 降四级调用 | 降四级调用 | |
三分 | 降五级调用 | 降五级调用 | 降五级调用 | |
四分以上 | 革职 | 革职 | 革职 |
巡抚、布政司、道府、直隶州原欠不及一分,限内不全完,降一级戴罪督催。再限内不全完,降一级戴罪督催。三限内仍不全完,降三级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