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除序言外共30条。序言中说:“复鉴于人权之忽视及侮蔑恒酿成野蛮暴行,至使人心震愤,而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得免忧惧、得免贫困之世界业经宣示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第十二条,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讯不容无理侵犯,其荣誉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为防止此种侵犯或侵害有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第二十七条,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并共同襄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二、人人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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