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公众传播法》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公众传播法》 : 1986年7月17日原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议会立法——法律委员会通过,并由主席签发颁布,该法是在对《公众传播修改补充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之后通过的,共分15章153条。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纲,有39条。表明该法是调整公众传播系统的权利、职责、责任和相互关系,规定公众传播权的实施方式、规定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其他舆论工具在传播领域的自治社会社会主义关系和其他关系组成的体系中享有的地位,规定传播领域联合劳动组织和舆论工具实现其自身的社会利益所使用的方式的基本法律。新闻工作者和舆论工具有责任向国内外作客观、真实、及时、充分、内容和形式都恰当的报道。对报刊和其他舆论工具不实行新闻检查,新闻的发表和传播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受限制。第二章新闻单位和无线电广播单位的创办及舆论工具的创办和出版,有13条。规定了新闻、无线电广播单位的创办条件及其权利、义务;新闻单位和无线电广播单位在征得创办者同意后,可办报介绍节目方针、编委会组成和人数及总编辑;新闻、无线电广播单位的董事会,由该单位的职工委员会在征得创办者同意后任免;创办者在公开招聘的基础上任命董事会班子、总编辑和其他担任新闻单位和无线电广播单位的领导干部。第三章舆论工具的注册,有4条。规定了舆论工具创办者有责任至少在报刊出版或无线电广播节目播出30天之前,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包括创办决议、注册其体内容等6项。并规定了审批程序和创办者变更、终止舆论工具的申请等。第四章自治利益共同体的组织方式,有5条,规定了传播自治利益共同体成立的条件和权利、义务。第五章自身社会利益的实现,有6条。规定了新闻单位及报刊、杂志社都应成立编委会,无线电广播单位应成立节目委员会。及其编委会的组成、委员的任免、委员的权利义务等。第六章董事会、总编辑和编辑部,有9条。第七章关于印刷品的出版和无线电广播节目的播出,有8条。第八章报刊等印刷品和新闻单位,有8条。第九章无线电广播系统和无线电广播单位,有16条。第十章收看费和收听费的收入,有7条。第十一章电影,有2条。第十二章报道、答辩和更正,有3节22条。第十三章印刷品的禁止扩散和新闻报道的禁止散播,有4条。第十四章惩处条款,有7条。第十五章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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