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管理,是指对制作电视剧通过颁发许可证而进行的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86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1989年10月31日修订为《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了《暂行规定》。1990年8月4日又发布《〈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和《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许可证分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领。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各级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国产电视剧必须是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送审播出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电视剧许可证号。对违反《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单位,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广播电影电视部1990年10月31日发出《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执行《规定》和《补充规定》。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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