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2年通信卫星法案》

    《美国1962年通信卫星法案》 : 1962年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制定。标题一:关于政策和定义的声明。美国的政策就是迅速而又有效地建立商业通信卫星系统,并把它作为改变全球通讯网络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公众的需要和国家的目标、服务于美国和其他国家通讯的需要,也是为了世界和平和相互了解作出贡献。标题二:联邦协调、计划和规定政策的实施。规定了总统、国家航天局及联邦通讯委员会为达到预期目标和贯彻执行此法案应采取的措施。总统将在计划和发展方面给予援助,促进执行国家计划,尽快地建立和使用商业通讯卫星系统;要协调政府机构和电讯领域内所负的责任,以便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全部而有效地符合此法案规定的政策;国家航天局应通告该委员会关于通信卫星系统的技术特性,为了公共利益,在该局认为合适的研究与发展范围内与公司合作。联邦通讯委员会在合理收费、类别、使用、规定及其他条件下,保证现在和将来的被授权的传递者都不受歧视地使用通信卫星系统和卫星终端站,并规定这个系统和终端站的可供使用的设施要在使用者之间分配等。标题三:通信卫星公司的创立。规定了通信卫星公司的创立及组织程序,通信卫星公司须经参议院同意,美国总统任命公司创办人,由15位美国公民组成董事会,每年选举一次,一人出任董事长,董事会的3个成员须由美国总统任命,并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还规定了公司的财政管理的制度及公司股票的发行等。公司的目的与权力包括联合外国政府,或商业实体,计划、倡议、拥有、管理和使用商业通信卫星系统或为了出租,向美国普通通讯传递者,其他国内外的被授权的实体提供通讯线路;从美国政府购买卫星发射和有关设施等。标题四:其它。规定了对外国商业谈判的说明,惩罚条款和给国会的报告。标题五:国际海洋卫星通讯。规定了国际海洋卫星通讯法案的政策及目的;通信卫星公司被指定为美国参加该机构的唯一的经营实体,其目的是为国际海洋卫星通讯提供服务;该公司可以参加任何海洋卫星通讯系统并规定了参加的4项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国际海洋卫星组织的执行政策、机构的研究和通信卫星公司的活动、对公共海岸站服务的研究、对广播航海系统的研究、对公共沿海服务站的研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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