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类型论 : 又译“社会分类论”。关于大众传播受众和效果研究的一种理论。大众传播受众虽然在需求、态度、兴趣、爱好、性格等方面存在着鲜明的个人差异,但是由于在性别、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经济地位、文化状况等方面的共同点而表现出鲜明的群体特征。1959年,美国学者约翰·赖利与马蒂尔达·怀特·赖利在《大众传播与社会系统》一文中将受众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来加以研究,提出了“社会类型论”。社会类型论以社会学为理论基础,认为根据这种群体特征可将受众划为若干社会群体类别,即社会类型。属于同一社会类型的受众将选择大体相同的大众传播内容,并以大体一致的方式作出反应; 而不同的社会类型,对大众传播内容的选择与反应往往有所区别。因此,比较不同类型的受众在接受大众传播时的行为特征,在60年代就成为美国传播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社会类型论可以指导人们找出那些据以划分受众为不同类型的可变因素 (即年龄、性别、种族、工资收入、文化程度、职业等) 与受众接受大众传播信息之间的联系,并指导大众传播媒介机构预测、研究不同类型的受众选择信息的行为,从而根据不同社会类型的特点去设计、制作讯息,使大众传播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富有吸引力,达到提高传播效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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