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伯纳的传播总模式 : 人类传播活动过程的一种理论描述。1956年,美国传播学者乔治·格伯纳在 《探索一个传播总模式》一文中,对传播过程作了这样的表述: “某人,感知某事,并作出反应,在某种场合下,借助某种工具,制作了可用的材料,于某种形式和背景中,传递某种内容,获得某种结果”。可作如下图示:
感知过程Ⅱ(即接受过程)
在这个模式中,传播过程开始于一种感知行为。当传播主体M1,对客观事件E进行感知时,总是在某种背景下并根据可用性对事件E进行选择性感知。因此,被感知的事件E′并不等同于感知对象E,而是感知对象本身和M1的个人经验、见解以及推想的混合物。这就是说,M1的感知过程实际上是传播者对信息来源的选择过程。如果M1希望将感知到的事件E′传递给他人,他就制作讯息SE。讯息SE即被感知事件的叙述,是一定外观形式S和一定含义内容E的统一体。在制作讯息SE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选择: 一是讯息内容与制作形式的选择,一是讯息流通渠道(即媒介) 的选择。这两种选择相互作用,共同影响讯息SE的制作与传递: 一方面使SE不完全相同于E′,另一方面则使讯息传递受到各种控制。当SE被传递出来以后,就可能被另一个传播主体M2 (即受传者) 所感知,感知的结果即被接受的讯息SE′与SE可能又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道理与M1对E的感知过程完全一样。因此,人类传播是一个主观性的、有选择性的、也是多变的活动过程。
这个模式的动态特征使它在不同层次上都十分有用。在人际传播层次上,它能够用于说明法庭作证过程的传达和感知问题: 第一,证人M1对案件E的感知达到何种充分程度,有没有或有多少主观色彩?第二,证人感知到的案件E′在陈述SE中被表达得是否完全,他控制了哪些内容? 第三,法官M2所感知 (即接受) 的讯息SE′与SE一致的程度如何? 在大众传播层次上,这三个问题依然存在:事件E本身与记者、编辑等传播者M1对事件的感知结果E′和对事件的报道SE之间的一致性如何?报道SE在传递过程中受到怎样的控制? 受众M2理解的媒介内容SE′与报道SE的一致程度如何?这些问题,在传播研究中都十分重要的。格伯纳传播总模式的理论意义正在于它能够启发研究者对这些问题加以充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