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协议文书的写作 : 广义的外交协议文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或外交部门之间就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应用文体。
其内容是经过国家政府或外交部门之间的全权代表多次谈判而达成的正式协议。这类协议由专门外交机构负责草拟使用,缔约国共同审订签字通过而后生效,外交协议文书在外交活动中应用广泛,作用重大,是国际关系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缔约国数量可分为双边和多边(三个国家或三个国家以上)两种;根据文书内容的不同则有不同的形式和名称,常见的有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联合宣言、暂行条例等。
狭义的外交协议文书指重要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按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1)关于政治问题的条约,如“互不侵犯条约”、“中立条约”等;(2)关于经济问题的条约,如“关税同盟条约”、“限制石油出口条约”等,(3)关于社会问题的条约,如“红十字会条约”,“全球动物保护条约”等。
外交协议文书一般比较严谨,写作上根据形式的不同也有一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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