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写法 : 条约是国家间或国家组织间通过谈判签订的,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书面协议。条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间一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狭义的仅指冠以“条约”称谓的正式国际契约。因而狭义的条约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国际承诺,它只适用于最正式的国际契约。
条约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缔结,也可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缔结。其中,以国家元首名义缔结的条约最为正式。按照条约的性质,它适用于:(1)政治问题条约,如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合作条约,边界条约、中立条约等;(2)经济问题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关税同盟条约;(3)社会问题的条约。
条约由四部份组成:
一、标题。标题大都由条约缔结国的全称、中心内容及文种组成,如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友好条约。
二、正文。正文应写明下列内容:
a.序言:它包括缔约双方的国家名称或缔约双方的姓名和职衔;签约的缘由、目的及意义;缔约双方指派来签署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姓名及其官衔职务;叙述一句惯例性语言,“全权代表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b.条约的实质性条款。逐条列项说明双方磋商后确定的内容和事项,包括针对某一问题所持的态度和主张。
c.“最后条款”的条文。它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签署、批准、加入、生效和有效期限。其中有关批准手续的规定一般写明交换和存放批准书的地点。有关有效期的条文可具体规定条约有效期的年限并根据协商意见写上“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或一年)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条约,条约将继续有效”等。
d.关于“各方全权代表签署盖章以昭信守”的条款。
三、地点和日期,如×年×月×日订于×××。条约具有合同性质,因而这一内容显得特别重要,有时,为醒目起见,在标题与正文之间还加注地点和日期。
四、印章和签署。
书写条文应注意:
一、双边条约需准备一式两份,以便每一方都能保存一份经过签署的条约原件。
二、在先权。每一方在所保存的双边条约原件中享有在先权,即该国文字排在前面或左页,该国国名(或国家元首和全权代表的姓名)在序言或其他条文中排在前面,该国全权代表或代表的签署签在另一国全权代表或代表签署的上方或左方。
三、语言。条约以两种或多种文字写成时,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文本翻译要准确达意,内容表述尽可能保持一致,以免引起误会。
四、书写条约,引言须简短、概括,语言凝炼。事项陈述须材料确凿、逻辑缜密、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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