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条约 : 全称是《关于各国探索与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在3个文件保存国苏联、美国和英国三国首都开始签字,同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条约包括序言及17项条款,主要内容是: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关系到全人类共同利益,各国应在平等基础上并依照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进行探索和利用;进行空间探索应为所有国家的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外层空间和天体;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或安置在空间;关于宇航员救援和返回;关于各缔约国应对本国在空间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关于在各个方面的国际协商与合作及条约的适用范围等。该条约通过后,截至1981年1月1日止,已有90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1983年12月30日、1984年1月6日、1984年1月12日中国分别向英、美、苏交存加入书,1983年12月30日对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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