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有罪判决书的写法 : 一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刑法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科以刑罚所作出的书面决定,叫一审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下列各项: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人民法院;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文书编号;公诉人、自诉人情况;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是否再押,有多名被告人的,应依次写明;辩护人情况;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情况;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理方式。正文:应写明犯罪事实、判处理由和判决。尾部:要求写明上诉事项、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发出判决书正本的日期、书记员署名。
范例:
××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7年)×法刑一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机械厂工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路56号。现在押。
辩护人:余××,××市××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杨××因侮辱一案,由××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曾与女公民华××非法同居,1986年因生活琐事关系恶化而自动分开居住,杨对华不满,于1987年2月至3月间曾以口头和书信,先后向邯××、翁××散布过侮辱性语言,贬低华的人格。1987年6月20日晚,杨得悉华××与邻居陈××在宿舍吵骂,随即赶去,向围观群众以淫秽语言侮辱华的人格,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华的嘲笑。华在遭受被告人杨××的蓄意侮辱后,不堪忍受,于当晚10时服“敌敌畏”自杀身亡。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指控,证人证言以及华××的遗言为证,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杨××亦供认不讳。
本庭认为:被告人杨××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应受刑罚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87年7月10日起至1989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田××
审判员 王××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87年8月11日
(院印)
书记员 张××